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陳增進
被   告 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萬7,800元(依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102年
度房屋稅單上所載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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