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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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聲請人 趙增雄張簡秀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張簡秀琴之繼承人趙增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張簡秀琴之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張簡秀琴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 張石玉 之繼承系統表、及張石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及張石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張石玉住所地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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