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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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六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續施用傾向,業經該署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參只,因量微無從分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