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 許惠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3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0人×10份×43元-1,000元=3,3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釋明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協商還款方案每月還款金額為5,198元,該協商方案應已包含金融機構之新光銀行債務,然聲請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仍餘4,131元,加計每月繳付新光銀行協商款每月2,000元,每月應有6,131元,有何無法負擔之理由?
三、收入部分:㈠請將聲請人自陳自107年6月至109年6月薪資收入共746671元
之每月收入列明明細表,並陳報是否有除存摺入帳資料以外之其他入帳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表),並說明除每月薪資外,是否領取其他獎金、加班費等。
㈡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7月1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陳報之中國人壽兩筆保險保單價值為40,707元,但與聲請人提出之聲證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金額不符,請說明並陳報計算方式。並請陳報除中國人壽及新光人壽共計八筆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十、必要支出部分:㈠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提列各項必要支出項目,提出
其他生活日常必需品、勞健保、強制執行扣除款、新光銀行協商款之實際支出單據(需可看出實際支出數額,不可籠統主張金額已從呈報薪資中扣除)。並陳報新光銀行協商款目前是否仍繼續按月還款?㈡電信費部分:
⒈請陳報每月需支出1,182元之理由為何。
⒉請陳報,依聲請人提出之電信費單據,包含母親名義之臺灣
大哥大平均每月626元、中華電信市話與寬頻每月738元、遠傳439元,每月需支出1,803元,與聲請人提列之1,182元數額不符之理由。
⒊又中華電信市話與寬頻平均每月支出738元部分,地址為「
嘉義市○○路」,與聲請人主張承租地點為文雅街不符,請陳報此部分支出為何人之支出?由聲請人負擔之理由為何?㈢交通油資費部分:請陳報以聲請人騎乘名下機車,每月需支出3,293元之理由為何。
㈣業務行銷費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證物十四,包含水果、中
秋節組合、油飯、掛號郵資、月刊、筆記本、醫療用品、醫療院所停車費、父母親之醫療收據,請提出上開支出與「業務行銷費」性質相當之相關證明,並請陳報,就「業務行銷費」,是否向公司核銷請款?或全數由聲請人自行負擔?㈤父母扶養費部分,請提出扶養費支出項目明細及實際支出單
據,如無法證明,請以書面陳報。(依聲請人所陳聲證十八,為聲請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何證明為父母扶養費之支出)。並陳報聲請人父母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費,若有,分擔數額為何?若無,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請說明目前遭強制執行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字第21420號)執行情形?(每月遭扣薪資數額為何?),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7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