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98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986號聲請人 簡文祥 (即 林美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長子 簡瑞德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