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30號原告 陳君碧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吟均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9年度審救字第1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