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謝淑芬 債務人弘遠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淑芬債務人 郭朝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弘遠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郭朝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債務人弘遠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郭朝誠分別於㈠111年1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15,000,000元、到期日為111年7月22日,㈡111年1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13,0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7月22日之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款,發票金額共計28,000,000元,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清償,屢經催討亦未獲置理,尚欠債權人共計27,288,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又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有送達證書紙3附卷可稽,相對人雖具狀陳報對抵押債權金額部分有爭執,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債務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㈡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末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鳥松松埔280(空白)458.1541分之12高雄鳥松松埔282(空白)1266.6441分之13高雄鳥松松埔314(空白)3446.4341分之14高雄鳥松松埔646(空白)300.3441分之15高雄鳥松松埔647(空白)343.7241分之16高雄鳥松松埔649(空白)1199.1741分之17高雄鳥松松埔649-1一般農業區6.9841分之18高雄鳥松松埔650(空白)183.9841分之19高雄鳥松松埔651(空白)68.7841分之110高雄鳥松松埔652(空白)65.8941分之111高雄鳥松松埔656(空白)163.16全部12高雄鳥松松埔705(空白)228.9541分之113高雄鳥松松埔706(空白)1930.8741分之1備註: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02松埔段314地號土地加強磚造1層一層:149.80合計:149.80(無)41分之1松埔路3巷26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21686松埔段656地號土地鋼筋混凝土造3層一層:103.39二層:90.80三層:29.21地下層:119.60合計:343.00陽台:24.64雨遮:3.75全部松埔路3巷28弄39號共有部分:松埔段1684建號,面積:110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分之1松埔段1726建號,面積:12.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1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