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倨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白倨章業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