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文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財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316元(
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