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房屋漏水修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劉連春 被上訴人 林春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漏水修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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