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戊○○因欲排解案外人 紀素珠 與告訴人丙○○間之糾紛,二人遂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凌晨與被告戊○○之未婚妻即證人丁○○一同開車前往,於同日凌晨零時十分許抵達被告丙○○位於臺中縣○○鄉○○村○○路○段○○○號住處門外,證人丁○○留在車上等候,被告己○○、戊○○二人下車後,乘告訴人丙○○住處大門未鎖,而未經許可侵入告訴人丙○○上址住處,因被告己○○、戊○○質問其等有無至案外人紀素珠處鬧事,遂與告訴人甲○○、乙○○發生口角,被告己○○、戊○○並隨即徒手與告訴人甲○○、乙○○互毆,致告訴人甲○○受有右足撕裂傷之傷害,告訴人乙○○則受有頭部外傷及頭部、胸部及右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己○○、戊○○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丙○○、甲○○、乙○○告訴被告己○○、戊○○二人犯無故侵入住宅、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甲○○、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己○○撤回其告訴,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是告訴人丙○○、甲○○、乙○○對被告己○○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戊○○。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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