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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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1│甲○○│復華商業銀行 馬蘭分 │94年8月30日│33,250元│AD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