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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