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捌叁公克)及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壹陸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依法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海洛因二包(分別淨重○.○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二月一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淨重一.七八公克,純度81.83%,純質淨重一.四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可憑)及安非他命一包(淨重○.四四四四公克,取樣○.○一三三公克(已鑑析用罄),餘○.四三一一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綱得字第○○八七七號鑑驗通知書可憑)、安非他命三包(淨重三.七六七一公克,取樣○.○三三○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三.七三四一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綱得字第一六五八四號鑑驗通知書可憑),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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