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瓊實 被告 楊永見 上列被告楊永見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追加被告 詹喬羽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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