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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