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72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光碟片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販賣含有男女裸體、性器官特寫及性交等畫面,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等猥褻內容之光碟片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上旬某日,在臺北縣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猥褻光碟片二片後,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擺放在臺北市○○區○○街二一之二號一樓,欲販賣與不特定人,為警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該等猥褻光碟片二片。
二、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扣案之光碟片二片:其內容均含有男女裸體、性器官特寫及
性交等畫面,此有光碟片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證上開光碟片,確屬含有猥褻內容之影音物品無訛。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猥褻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妨害風化前科,猶不知悔改,再度販賣猥褻光碟片,固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然販賣數量甚微,犯罪所得非鉅,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光碟片二片,均屬含猥褻內容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收之。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除販入上開猥褻光碟二片外,尚販入色情光碟二十八片云云,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云云。惟查該二十八片光碟係屬俗稱之「有碼」色情光碟,因部分畫面已以馬賽克處理,而未見男女裸體、性器官特寫等畫面,故查獲警員並未扣押之,此觀卷附被告之供述暨查獲現場照片即明,是此部分自不得逕以販賣猥褻物品罪相繩,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0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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