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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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21號聲請人蔡0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0牛(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蔡0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監護人。
指定陳0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0牛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配偶陳0文之祖父林0牛因重聽,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林0牛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為林0牛之監護人,及指定林0牛之孫子陳0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配偶陳0文為林0牛之孫子,聲請人為林0牛之孫媳婦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其為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人資格,於法尚無不合。
(二)又本件經鑑定人即財團法人00000000000療養院施0雄醫師鑑定結果,亦認:「個案(林0牛)於五、六年前跌倒受傷,手術後腿部萎縮無力需坐輪椅,行動需依賴他人協助;個案平時呆坐、寡言,少與他人互動,對他人言語問話常沒回應,常認不得去安養院看他的家人或親戚,飽餓不知,大小便失禁(受大腸癌手術後影響),洗澡、穿衣、如廁等日常生活事務方面皆需旁人協助。個案患有重聽,與個案晤談需大聲說話且重複多次,個案才會偶爾有回應,個案能說出他自己名字,但對其他提問則幾乎無回應;個案的生理及認知功能退化受損,在CDR量表(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的分數是3分,屬於重度失智的表現,日常生活事務皆需旁人協助。綜合上述,個案為一位失智症患者,日常生活事務皆需旁人協助,在短期記憶力、注意力、人時地定向感、計算能力等方面有明顯障礙,對事情的認知與是非的判斷有明顯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本院訊問筆錄及財團法人00000000療養院鑑定報告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對林0牛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再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配偶陳0蘭已死亡,而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共育有6名子女即長女陳0珠、次女陳0女、長子陳0華(歿)、次子陳0郎(另案經本院為監護宣告)、三子林0村(另案經本院為監護宣告)、四子林0河(歿)等情,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孫媳婦(即長子陳0華之媳婦),並願意擔任林0牛之監護人,且經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長女 陳碧珠 、次女陳0女、長子陳0華之子女陳0龍、陳0鈴、陳0姬同意,是認由聲請人擔任林0牛之監護人,符合林0牛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林0牛之監護人;又陳0文係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孫子(即林0牛長子陳0華之長子),衡情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人林0牛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其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上揭親屬同意,爰指定陳0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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