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貞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6」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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