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85號聲請人 胡克難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北院木民溫104年度司司字第34
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4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