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協榮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顯傑 代理人 江阿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瑩曜石業股份有│玉山銀行花蓮分│105年2月29日│4,412元│0000000│0000-000│││限公司( 涂朝禮 )│行││││-010285│└──┴───────┴───────┴───────┴───────┴─────┴────┘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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