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懷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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