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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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巧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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