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郭舜豪 訴訟代理人 高逸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綬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5,918元【計算式:本金120萬元+利息36萬5,917.81元=156萬5,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吳佩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