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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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陳國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113年3月3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表:支票附表:除權判決案號:113年度除字第98號公示催告案號:112年度司催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游輝彥蘆竹區農會112年10月5日2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