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94號原告 吳宗俊 被告 鍾坤呈 (原名 陳坤呈 )
李懿芳 (原名為 李詩涵 )
黃政家 上列被告鍾坤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4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4號被告鍾坤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鍾坤呈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李懿芳(原名為李詩涵,為實施本件詐欺侵權行為之人)、黃政家(分別提供其所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呂宜臻
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