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森暉被告何小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字第3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森暉、何小菊因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認係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二人(亦為本件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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