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 顏麗貞 相對人 葉惠靜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惠靜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上開借款約定107年1月24日償還,利息係按年利率2.5%計算,逾期另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屆期後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107年1月24日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