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請人 吳錦水 即廣德增藝術.相對人 楊富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富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本件聲請應繳納聲請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台端前已繳納伍佰元,尚不足新台幣伍佰元,請速持單補費。)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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