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胡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昇益於民國10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38,728元正未給付,其中36,654元為本金;1,99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昇益於民國103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84,27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5日止累計177,066元正未給付,其中168,734元為本金;8,24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胡昇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46,857元正未給付,其中43,008元為消費款;2,64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昇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36654││6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胡昇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168734││6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胡昇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5755元││5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胡昇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4908││5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胡昇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345││5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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