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5號原告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陳怡彤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加人 劉蔡勝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25頁第5、8、10、13、15行中關於「第4、5、
7、11、15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7、11、15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該法第218條設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