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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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 蔣慧中 被告 陳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57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