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債權人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債務人旺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8月17日│378,530元│101年8月17日│OT0000000│├──┼─────────┼───────────┼───────────┼───────────┤│002│101年8月17日│378,530元│101年8月17日│OT0000000│├──┼─────────┼───────────┼───────────┼───────────┤│003│101年8月18日│378,530元│101年8月18日│OT0000000│├──┼─────────┼───────────┼───────────┼───────────┤│004│101年9月17日│342,645元│101年9月17日│OT0000000│├──┼─────────┼───────────┼───────────┼───────────┤│005│101年9月17日│342,645元│101年9月17日│OT0000000│├──┼─────────┼───────────┼───────────┼───────────┤│006│101年9月18日│342,645元│101年9月18日│OT0000000│├──┼─────────┼───────────┼───────────┼───────────┤│007│101年10月17日│403,911元│101年10月17日│OT0000000│├──┼─────────┼───────────┼───────────┼───────────┤│008│101年10月17日│403,911元│101年10月17日│OT0000000│├──┼─────────┼───────────┼───────────┼───────────┤│009│101年10月18日│403,911元│101年10月18日│OT0000000│├──┼─────────┼───────────┼───────────┼───────────┤│010│101年10月18日│403,911元│101年10月18日│O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