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告 張瑋峰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宏哲哲宏國際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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