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告 張瑋峰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宏哲 即哲宏國際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