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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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2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
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二)、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
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96,67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丙○○、乙○○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85,65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緣債務人丙○○邀同乙○○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1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71%,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63%,按月計付。緣債務人丙○○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2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2月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71%,第2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63%,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9年4月
6日,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連帶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382,323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2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韓│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3│││459667│新榮│4月06日起│││││3元│││││├──┼───┼─────┼──────┼──────┼───────┤│2│新臺幣│乙○○,韓│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785650│新榮│4月0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韓│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9667│新榮│5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韓│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5650│新榮│5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