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月11日將其收押。茲查本案已辯論終結,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雖已消滅,惟被告業經本院於同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之重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為避免服重刑而逃亡,而有逃亡之虞,致妨礙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為實現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執行,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認有羈押之必要,此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