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程美繐
訴訟代理人 林昆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世雄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被 告 陳 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