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09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內當月計收參佰元違約金,逾期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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