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4日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人迴避聲請之裁定不服,於104年6月1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此應係提起抗告而誤為異議,依上開說明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琪媛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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