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鐿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鐿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鐿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同理,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卻因被告另犯他罪之確定判決,致須再重定數應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若併罰之數罪先前已有定應執行之刑,本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院不得量處超過原本已定之執行刑加上餘罪宣告刑之刑度,亦即受刑人附表編號3至4之罪已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復因附表編號1至2之罪而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院不得量處超過2年2月(1年1月加上8月再加上5月),合先敘明。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質相同,且施用毒品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性質,施用毒品的本質是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自殘的性質明顯,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性十分隱晦,縱使其意志不堅一再重蹈覆轍,仍宜適度酌減,並考量犯罪日期皆相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本院於原判決已酌減4月等情,綜合審酌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05月25日採尿前回│108年05月25日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溯72小時內│├─────┼───────────┼───────────┤│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年度毒偵字第1518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6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63號││事├───┼───────────┼───────────┤│實│判決│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63號│108年度審訴字第763號││判├───┼───────────┼───────────┤│決│判決確│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定日期│││├─┴───┼───────────┼───────────┤│備註│││││││││││└─────┴───────────┴───────────┘┌─────┬────────────┬────────────┐│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19日│108年09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182號等│度毒偵字第2182號等│├─┬───┼────────────┼────────────┤││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等│10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等││事├───┼────────────┼────────────┤│實│判決│109年04月07日│109年04月0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等│10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等││判├───┼────────────┼────────────┤│決│判決確│109年05月06日│109年05月06日│││定日期│││├─┴───┼────────────┼────────────┤│備註│編號3、4經臺灣橋頭地方│編號3、4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