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吳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09年5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5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列印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年11月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159││├──┼───────────────┼─────────────┼──────┼───┼─────┼───┤│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671││├──┼───────────────┼─────────────┼──────┼───┼─────┼───┤│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普通股│1│402││├──┼───────────────┼─────────────┼──────┼───┼─────┼───┤│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普通股│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