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4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望若柏具保人望華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望華媛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案具保人望華媛因被告望若柏竊盜案件,於民國90年4月11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經命具保人協同被告到庭,而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列印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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