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珮怡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珮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5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