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王宗賢 訴訟代理人 王陳麗純 被告 蔡文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98號業務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顧正德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