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432號
原   告  翁悅紜
被   告  吳俊瑋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伊於高雄市○○區○○路○○號賜福彩券行工
作,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6時10分許,向伊佯稱
要以新台幣(下同)4萬元下注購買彩券,伊不疑有他為被
告下注後,被告因無資力支付彩金即藉故離開現場,開獎後
被告均未中獎,以此方式詐得4萬元投注額之不法利益,伊
聯絡被告未果後只得自己墊付此4萬元而受有損害。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
620號判決書為證,被告因原告主張之上開行為,經本院刑
事庭以前開判決認定其犯詐欺得利罪,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准予宣告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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