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24號

上訴人 黃男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黃男之父(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黃男之母(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簡名宏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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