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崇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