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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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41號上訴人 張僑玲
劉佳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陳建宏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王俊智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柳慧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李昆曄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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