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己○○
丑○○丁○○○丙○○○子○○
寅○癸○○庚○○
壬○乙○○戊○○甲0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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