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許朝貴 自訴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 林嘉愷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林宇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5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